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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党代会基本知识

添加时间:2013-07-11 15:25:40 来源:新闻中心

高等学校党代会的审批
    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应于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向上级党组织呈报请示,按党的隶属关系报批。批复结果应及时抄送干部主管部门。呈报请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党员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代表名额、代表构成比例及分配原则;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及候选人名额;代表、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办法。
    省属高等学校的换届人事安排,应向省委请示;中央驻鲁高等学校的换届人事安排,应向其主管部门请示,由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征求省委意见后批复。请示应提前两个月提出。
    选举结果报省委批准。

党代会的选举办法
    高等学校党委委员、常委和纪委委员采取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党委常委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名额多1至2人。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实行等额选举。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须经党委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
    选举所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选举结果,被选举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选举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人选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人数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人选中谁当选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选重新投票。得票超过半数的人选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重新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半数的人选接近应选名额,经大会主席团酝酿,并征得代表同意,也可不再进行选举。
 
    
党代会党委和纪委成员名额的设置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的名额,应从学校实际出发,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力求精干。
    设党的常务委员会的高等学校,党委委员为15至25人,最多不超过30人;党委常委为7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书记1人,副书记2—3人(其中兼职副书记1人);党员校(院)长一般应任党委副书记,党员副校(院)长中,至少有2名为党委常委。纪委委员为9至13人,最多不超过20人;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不设党的常务委员会的高等学校,党委委员为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其中兼职副书记1人);党员校(院)长一般应任党委副书记,党员副校(院)长一般应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为7至11人,最多不超过15人;书记1人,副书记1人。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安排,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注重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素质、领导才能、工作实绩和群众威信,保持年龄结构的梯次配备,班子中应有1至2名4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要重视选拔优秀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进领导班子。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
    党员代表大会正式召开之前,对出席代表人会的代表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代表资格的权利属于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应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人选的构成
    代表人选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60%,教学、科研、管理一线人员占30%左右,工人、学生代表占10%左右(工人、学生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其代表的比例可适当提高)。妇女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本校妇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50岁以下的代表一般不低于50%。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的条件
    代表人选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他们应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坚持党性原则,是非分明;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组织纪律性强,顾全大局;有较强的议事能力,能够如实反映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
 
     
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有何限定?
    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应根据党员数量,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一般可按以下掌握:党员人数少于500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100人左右;党员人数为500至1000人的,代表名额为100至200人;党员人数为1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300人。
        

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多长时间召开一次?
    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的,必须报经省委高校工委批准(中央驻鲁高等学校需要同时报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批准)。
      

摘自:关于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有关问题的意见(鲁高工委〔1997〕18号)




 


责任编辑: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