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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添加时间:2008-05-03 17:43:09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针对当前我国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国民办高校发展迅速并取得很大成绩,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以及深化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必须清醒看到,一些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不少混乱现象和严重问题。近一段时间来,有些地方的民办高校相继发生因学籍、学历、收费等问题而导致的学生群体性事件,经过地方党委、政府和高校的努力,这些事件已经平息,正常的教学秩序已经恢复。这些事件的发生,既是民办高校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民办高校深层次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集中反映了一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也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高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规范管理民办高校、促进其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依法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重点是:
  民办高校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民办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
  民办高校要依法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依法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民办高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三、依法落实民办高校有关扶持政策
  要依法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享受的税务优惠政策由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财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与程序,制定民办高校合理回报的标准和办法。
  各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高校教师的人事档案。民办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纳入省级高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范围,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高校教师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民办高校学生在升学、就业、档案管理、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学生享受同等的权利。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对为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四、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工作,把民办高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轨道上来。要建立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工作格局。
  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要实行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发布民办高校的办学信息。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抓紧完善学生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有关部门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高校,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商部门要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教育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的民办高校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违法违规办学、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持续开展民办高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民办高等教育行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有关部门和各地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措施办法,宣传民办高等教育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部门备案的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制,抓好本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民办高校法人、管理者等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各项工作。近期要对本地区所有民办高校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工作薄弱环节进行一次彻底的排查,及时排除不稳定因素。对问题比较突出、管理薄弱的学校,要派出精干力量到校具体指导,并督促排查和整改工作。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切实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高校和社会的稳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2月10日前将有关工作落实的情况报国务院办公厅。
  本通知所称民办高校是指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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