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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新法:诚信社会有了更多保障

添加时间:2014-10-13 15:58:31 来源:中国普法网

    10月,枫林尽染,一批新法从本月起正式实施,多项规定明确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税收公示制度,对构建诚信社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信息公示强化信用约束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国务院日前公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下称《条例》),10月1日起实施。《条例》通过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证交易安全和维护市场秩序。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信
息公示,包括年度报告与即时公示两种制度。《条例》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明确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间、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同时,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即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下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等。企业应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信息监管,政府有公示、抽查、督促等义务。依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监管主体,在履行有关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示。政府部门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即时公示相关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各级工商部门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信息约束,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条例》建立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黑名单”制度以约束失信企业。下列情形将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等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并且,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也即,在多部门联动响应机制下,企业一旦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会遭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罚。
   
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五个配套规定也于10月1日起实施。

    依法纳税纳入信用体系违法行为将被公示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下称公布办法)两项新规。两个办法最大特点是通过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开机制,对纳税人纳税信用进行排序,区分守信纳税人和失信纳税人,并对守信纳税人给予实质性支持,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纳税人实施公开曝光制裁。配套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与上述两个办法一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六章34条,明确了纳税信用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等管理原则及相关内容。客观公正指纳税信用评价主要依据纳税人税法遵从的客观记录。标准统一指纳税信用评价在国税局、地税局采用统一的评价指标和扣分标准。分级分类指区分纳税人的信用级别,规定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动态调整指税务机关可根据信用信息的变化调整纳税人以前年度的信用记录或者复核后调整当期的信用评价结果,税务总局可根据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的改变对全国统一的评价指标适时调整和修订。
   
公布办法共计13条,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管理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第5条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

    医疗器械监管更趋严密明确注册人法律责任

    为了让《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月1日起已施行)规定的医疗器械按风险程度分类管理制度、企业先注册后办理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落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出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五项规定,均于10月1日起施行。
   
五项新规定按照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科学设定审批与备案制度,详细规定了产品注册(备案)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明确了企业的主体义务和责任,细化了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强化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措施,严格了法律责任,为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和生产经营提供了明确指引。

    10月实施的其他部分新规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责任编辑: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