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1999】30号
关于同意内蒙古农牧学院与内蒙古林学院
合并组建内蒙古农业大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农牧学院和内蒙古林学院合并成立内蒙古农业大学的函》(内政字【1998】2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并内蒙古农牧学院和内蒙古林学院的函》(内政字【1998】201号)等文件收悉。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内蒙古农牧学院和内蒙古林学院合并,合并后校名为“内蒙古农业大学”,同时撤销内蒙古农牧学院和内蒙古林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蒙古农业大学尽快实现原两校的实质性合并。
二、内蒙古农业大学由你区领导和管理,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由你区统筹解决。
三、学校为多科性的本科院校,全日制在校生近期规模为7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望你区加强对内蒙古农业大学的领导和管理,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建设,在实现实质性合并同时,引导学校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