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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的规定

添加时间:2014-04-30 16:27:48 来源:新闻中心

内蒙古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倡导良好的学风,规范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培养诚实勤奋、热爱科学、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学风严谨、乐于奉献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提高我校研究生思想素质水平和综合培养质量,保持我校优良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学习风气,杜绝学术虚假现象,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学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现制定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如下:

第一条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2.坚持求真、严谨、创新的科学精神和务实、合作的学习研究态度;
3.端正学风,自觉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
4.有良好的道德自律性,明辨是非,反对和抵制学术腐败;
5.研究生发表论文,原始稿件须经导师审核,署导师名需经导师同意。
第二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规定
1.凡引用他人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或交指导教师审阅;
3.研究生署名“内蒙古农业大学”或指导教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4.原始稿件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发表的学术论文方能列入用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清单”;
5.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在扉页印有“内蒙古农业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参考文献必须符合“内蒙古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定”中的参考文献引文规范;
6.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学术论文,署名中有指导教师姓名时,该论文原始稿件仍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内蒙古农业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研究生毕业三年之内署名“内蒙古农业大学”并与本人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也应该经过教师的审核和书面同意。
第三条  严禁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2.请他人代写学术文章或代他人写学术文章;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3.篡改、伪造、杜撰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4.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己出;
5.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6.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答辩等;
7.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制作自己的成果;
8.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收函;
9.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指导教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10.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指导教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1.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12.发现同学或同事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加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知情而不向学校举报;
13.对认为本校(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没有向本校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而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14.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
15.其它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处理和处罚
1. 凡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之一者,经查实,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 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受理和界定
我校研究生院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的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界定,必要时可聘请有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共同鉴定并提出意见。
第六条  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的具体办理部门为研究生院
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不公的申诉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
第七条  附则
本条例中的有关术语说明如下:
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学术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技术鉴定成果、科技奖励成果、技术专利、工程设计(研究)报告等;学术论文又包括期刊(杂志)论文、学术会议论文和学位论文。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统称为学术著作。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起执行。

责任编辑: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