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职业技术学院,各处级单位:
为全面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内财资〔2016〕144号)的统一部署,学校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资产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资产清查的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是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不可缺少的物质保障,是学校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通过资产清查,摸清“家底”, 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有利于完善资产基础数据库,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资产合理配置,为预算编制和审核提供可靠依据。
二、认真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本次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全校所有资产使用单位,清查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2016年7月15日。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既要按时完成,又要保证数据准确无误,结果真实可靠,做到账表、账卡、账实相符。为做好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学校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各资产使用单位也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并指派1—2名专职人员负责此次资产清查工作。请各单位于4月7日下午5点前将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专职工作人员名单报送国资处。
联系人:康雪伟、高常福
联系电话:5303754(内线3754)、4303486(内线3486)
附件:内蒙古农业大学2016年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内蒙古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
附件:
内蒙古农业大学2016年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内财资〔2016〕144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我校2016年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一、政策依据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6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内财资〔2016〕144号)和《内蒙古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农业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内农大校发〔2015〕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机构
(一)成立学校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万义
副组长:芒 来(常务) 王春光 乔 彪 哈斯巴根
成员: 汪建平 郑培亮 王永明 牟献友 赵柏峰
刘廷玺 杜健民 陈世体 冀兆荣 姜体忠 王明玖 哈斯图雅 康雪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资处。
办公室主任:姜体忠
办公室副主任:哈斯图雅 康雪伟
办公室成员: 高常福 吴莉萍 杜剑飞 邢广发 王淑珍 丰美莲
(二)各资产使用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并指派1—2名专职人员负责此次资产清查工作。
三、清查基准日、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基准日
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清查范围为全校所有资产使用单位。
(三)清查内容
清查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资产出租出借和其他资产。
四、清查分工
(一)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程审计,并出具最终清查报告。
(二)固定资产和资产出租出借清查由国资处组织实施。
(三)流动资产清查由财务处组织实施。
(四)无形资产清查由科技处组织实施。
(五)长期投资清查由财务处会同资产经营公司组织实施。
(六)在建工程清查由财务处会同后勤处组织实施。
(七)人员情况填报由人事处负责。
五、清查步骤
(一)准备阶段(3月25日—4月10日)
1.根据财政厅要求,制定我校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国资处)
2.会同北京久其软件公司迁移、检查、完善固定资产数据,启用新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国资处)
3. 确定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名单和专职工作人员。
4. 召开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提出工作要求,明确各单位分工和职责。(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实施阶段(4月11日—6月30日)
1.各资产使用单位按照要求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自查,自查时以国资处提供的固定资产盘点单为基础进行盘点,盘点时重新确定资产使用单位、资产领用人、资产现状和资产存放地,最终形成“行政事业单位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要求机关单位5个工作日完成,各教学、教辅和后勤单位10个工作日完成。自查工作具体内容和要求另行通知。
2.国资处将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盘点单电子数据导入清查系统,形成财清明细表11和表12。
3.财务处填写财清明细表(01—10),填写完成后将数据录入清查系统进行校验,校验无误后,根据系统运算自行生成的结果再填写资产清查报表。
4.资产清查报表填写分工:
财清综表02(人事处);财清综表04、04-1、04-2、04-3、06、08、13(国资处会同后勤处);财清综表01、03、07、09(财务处会同后勤处和资产经营公司);财清综表05(科技处)。
5.国资处与会计师事务所配合,按照“清查一家、完成一家”的原则,深入每个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并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登记和回收。(说明:本次清查过程最终体现在两套报表上,共计25个。其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明细表12个,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13个。)
(三)汇总上报阶段(7月1日—7月15日)
1.系统根据财清明细表01-12和财清综表01-13自行运算生成资产清查汇总表,即财清表01-13。相关部门最终对报表进行校验和修改,无误后上报。
2.撰写申报文件、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报告,整理资产清查报表最终上报。
(四)专项审计
本次清查结束后,财政厅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我校的固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问题将追究资产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校长是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清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明确分工,配备专人负责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结果真实可靠。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做好布置、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实施方案。
(三)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纪委、监察审计处对资产清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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