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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新媒体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5-04-03 10:06 来源:党政办公室 通讯员:安达

全校各单位:
   《内蒙古农业大学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4月2日印发,请按照文件要求对本部门处室、学院(部)因工作需要开设的新媒体账户进行备案登记,并报送校党委宣传部。未经备案所开设的涉及学校信息关联的新媒体账号,学校将责令其停止运行。  

                                             校党委宣传部
                                             2015年4月3日  

 

关于转发《内蒙古农业大学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各分党委(党总支)、各处级单位:
  现将内蒙古农业大学党委宣传部《内蒙古农业大学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内蒙古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          


内蒙古农业大学新媒体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新媒体发展的服务和管理,满足广大师生、校友及公众对新媒体信息的需求,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展示学校风貌、发布新闻信息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范围为名称及标志含“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农大”“内农大”或学校校徽,以及与学校信息关联的公共网络平台账号(校园网网站除外),含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包括微博、微信、易信、人人、手机报等新媒体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管理主体为开设第二条所指新媒体账号归属的部门处室、学院(部);各级学生组织、社团如需开设新媒体账号,须由其所属的单位确定一名教师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各类新媒体账号一律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的单位和学生组织按照隶属关系,须指定一名处级党政干部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在提供相关服务的新媒体平台上开设账户和发布内容的部门处室、学院(部)及各学生组织,无论是否得到平台认证,均须在创建前两周内,向校党委宣传部、信息与网络中心申报备案。
  第五条  备案时,部门处室、学院(部),以及各学生组织须填写提交《内蒙古农业大学新媒体账号备案表》。备案表主要涵盖的内容为:建立单位、责任人、发布平台、账号名称、创建时间、发布内容、后台管理队伍信息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需要发生变更时,应在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校党委宣传部、信息与网络中心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账号,请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补充填写并于本办法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表。

  第三章  内容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建立新媒体平台的部门处室、学院(部),以及各级学生组织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发布单位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  各单位要对发布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对账号加强日常管理。不得利用新媒体账号发布、转载广告,不得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不得涉及侵犯版权等纠纷。加强适时监控,如发现违反各项法律、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要及时与校党委宣传部、信息与网络中心联系协商处理,并向单位主管校领导汇报。
  第十条  各新媒体管理人员需参加校党委宣传部、信息与网络中心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校党委宣传部、信息与网络中心于每年12月中旬,对备案的新媒体账号进行年检,并将运行情况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第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责令其整改,并追究责任。未经备案所开设的涉及学校信息关联的新媒体账号,与学校无关,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党委宣传部、信息与网络中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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