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本级医疗照顾人员门诊费用
各学院、各处级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人社办发《2014》26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度开始,享受医疗照顾人员门诊费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网络结算,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享受医疗照顾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目录内门诊费用,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医保报销95%,个人自费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原基础上增加500元,即4000元;文革基残人员为4500元;副厅级以上文革基残人员为5500元。
2、门诊就医及购药范围: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门诊部),定点医疗机构名称见附件。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3、结算周期:按一个自然年度结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办理外埠就医人员发生的选定医疗机构门诊费用,下一年度1月份由校医院医保专管员持相关材料到自治区医保局办理报销事宜。
5、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15日发生的门诊费用(含定点药店),待2014年12月31日结帐后,限额有结余的人员,下一年度1月份由各单位医保专管员持相关材料到自治区医保局办理报销事宜。
6、因公出差、探亲在异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待2014年12月31日结帐后,限额有结余的人员,下一年度1月份由各单位医保专管员持相关材料到自治区医保局办理报销事宜。
内蒙古农业大学医院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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