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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添加时间:2008-12-04 11:26 来源:新闻中心
 根据《呼市公安局在高校开展打击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坚决打击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现发布如下通告: 
一、依法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等,下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清查、收缴一批无合法票据、证件牌照等证明材料的自行车。
二、收购有被盗嫌疑的自行车,或者明知是被盗自行车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三项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定罪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三、“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是被盗自行车:
(一)在自行车非法交易场所销售、购买的;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购买的;
(三)没有依法应当具有的合法票据、证件牌照等证明材料的。
四、盗窃自行车或者明知是被盗自行车而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学校保卫处交代问题、上缴车辆的,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否则,一经查获依法从重处罚。
五、发生自行车被盗案件后应及时向“校园110”或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查获被盗自行车后,依据报案凭证发还自行车。
六、举报盗窃自行车、销赃或窝藏被盗自行车等违法犯罪人员,经查证属实的,依照《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七、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
(一)拨打“校园1104309391或当地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登陆内蒙古农业大学网站(www.imau.edu.cn)主页,进入内蒙古农业大学保卫处“整治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专栏”,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学校保卫处举报。
八、被收缴自行车的认领时间和地点:2008121720081219;保卫处治安科、东校区学生公寓总值班室、南学生公寓保安室。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农业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OO八年十二月一日
          
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被盗自行车5辆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抓获盗窃、销赃、窝藏自行车违法犯罪人员5人以上、收缴被盗自行车10辆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重大盗窃自行车案件,并循线追踪取缔非法销售、窝藏窝点,并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0人以上、收缴自行车20辆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四、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重大盗窃自行车团伙犯罪案件,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5人以上、收缴被盗自行车50辆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责任编辑:米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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