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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科技人员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4-04-30 17:07:45 来源:新闻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鼓励学术交流与学术创新,提高科研及创新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的所有从事科研的教师及与科研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科技人员应勇于攀登科学高峰,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牢固树立正确的学术价值观,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要坚持真理,自觉维护科学尊严,遵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自觉维护科技人员的声誉,旗帜鲜明地反对伪科学。
第四条 科技人员要具备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谨治学的态度,不怕困难、刻苦攻关、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坚决反对急功近利、浮夸浮躁和不劳而获的行为。
第五条 科技人员要弘扬团结协作的精神,互相尊重、主动配合,避免不利于团结协作的现象发生,不得为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
第六条 科技人员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术道德规范。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委、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文件。
2.在学术研究中使用和介绍他人成果,应注明出处。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且不应成为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注明转引出处。
3.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研究的成果应根据合作者对成果所做的贡献大小顺序署名,但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成果的署名应在成果公开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4.学术成果应注重学术质量,不应重复发表。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5.在各种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应遵循诚实、守信、互利的原则,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的技术秘密,注意保护学校和国家的知识产权,应保密的成果在公开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科技人员不得有以下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4、伪造注释;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监督办公室,是学术规范、学术风气、学术道德建设的监督和指导机构,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调查,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方面的署名投诉或申诉,并向学校提供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
第九条 各学院学术委员会成立学术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和调查本学院学术规范、学术风气、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