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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禁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15-03-23 17:38:40 来源:党政办公室 通讯员:安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减少烟草危害,根据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在我校学习工作的人员和临时进入校园内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 教职工住宅区暂不完全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全校禁烟工作的协调、组织、管理。
  第五条 禁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谁管理、谁负责,各院(部)也要成立相应的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禁烟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禁烟监督员,对全校范围内禁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工会、团委、学生处、校医院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禁烟知识,动员广大师生加入到戒烟、禁烟的队伍中来,共同创造优美、洁净、舒适、文明的校园环境。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党员、教师和学生干部要率先垂范,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积极教育、引导全校师生员工拒绝吸烟,共同创建无烟校园。
  第九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管辖建筑物内的禁烟工作,并负责张贴禁烟标识,各种禁烟标识按照党政办公室要求统一定制。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设置室外吸烟区,清理校内商业网点出售香烟制品和校园内各种烟草广告。
  第十一条  校医院每年定期组织禁烟监督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为禁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医学专业指导。
  第三章 禁烟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吸烟,禁烟区域专门设置统一、醒目的禁烟标识、禁烟监督电话(电子邮箱)。凡进入附属中学(小学)、幼儿园,任何人、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一律不准吸烟。
  第十三条 校园内除专设室外吸烟区外,均为禁烟区。所有师生员工及临时外来人员不得在禁烟区吸烟,不得持点燃的香烟及其他烟具在禁烟区内逗留、走动。
  第十四条 禁烟区内不得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保持清洁的无烟环境;校内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或责令其离开禁烟区;任何人都必须服从禁烟监督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远离师生集中场地和必经通道的地方划定少量吸烟区,并设置明显的标志,配置烟灰缸(盒)和“吸烟有害健康”的标牌。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区内商业网点严禁出售各类香烟制品,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第四章 禁烟监督员
  第十七条 学校选拔有较强责任心、热心禁烟工作师生担任学校禁烟监督员,教职工由党政办、监审处、人事处、工会、保卫处负责组织,学生由团委、学生处负责组织,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二级禁烟监督员。
  第十八条 禁烟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吸烟有害健康、戒烟禁烟的相关知识;劝阻、制止在禁烟区内的吸烟行为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其他维护校园无烟环境的职责。
  第十九条,禁烟监督员可以对全校的禁烟工作进行督察,对违反禁烟管理规定、经教育劝说无效的,禁烟监督员应及时上报学校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均有对在校园内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的义务,也可向该场所的管理者投诉或拨打禁烟监督电话举报。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禁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各单位的禁烟工作,并开展评比活动,对禁烟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禁烟工作不力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禁烟工作考核成绩纳入各单位年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个人履行禁烟职责的情况将与教职工和学生评奖评优挂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彭静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