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

内蒙古农业大学校园网IP地址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6-09-19 15:48 来源:信息与网络中心

内蒙古农业大学校园网IP地址管理办法

  第一条 IP地址是校园网的重要信息资源,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网所属IP地址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入校园网的所有用户。

  第三条 校园网所属IP地址为紧缺资源,由信息与网络中心代表学校统一规划和分配使用。

  第四条 我校校园网目前实行静态IP地址与动态IP地址相结合、内部私有地址与公网地址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均需实名制上网,用户认证通过后所获取的IP地址即与认证时使用的账号发生对应关系,用户使用此IP地址进行的一切互联网活动均视为由使用该地址的账号所对应的人所进行。

  第六条 学生宿舍有线网络和办公区无线网络由信息与网络中心统一分配动态内部地址。办公区的IP地址根据各个学院的接入交换机等设备的情况采取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IP地址的分配。静态分配IP地址的情况下,由信息与网络中心根据各单位的申请分配给各院系(部门)使用,由各部门指定本单位的网络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再分配,各单位应将本单位IP地址分配情况汇总后报网络中心备案,对本单位所拥有的IP地址产生的互联网流量和活动,已经备案的由单位和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没有备案的由单位承担完全责任。

  第七条 在实行动态分配IP地址的区域,所有用户均不得擅自设定静态IP地址。进行静态IP地址分配的区域用户不得随便盗用别人的IP。违者信息与网络中心有权停止其联网权限。

  第八条 一卡通、节能减排、公共机房、门禁等校内特殊需求的IP地址需要向信息与网络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后才能开通。需要互联网可以访问的IP地址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后,经使用者所在单位、学校宣传部和信息与网络中心三方批准备案后方可开通。

  第九条 严禁用户使用校园网IP地址设置代理服务。私自面向校外提供代理服务的,一经发现将永久终止其使用校园网。

  第十条 用户使用的IP地址发生以下等异常情况时,信息与网络中心有权对其实施绑定、更换、封锁或关闭等强制措施:

(一)IP地址产生异常流量的;  

(二)IP地址被盗用的;  

(三)IP地址长期闲置不用或超过使用时限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交纳相关费用的;  

(五)因计算机感染病毒而对校园网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 用户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依规进行的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检查。用户若发现有利用校园网IP地址从事违纪违规活动的现象,有义务及时向学校信息与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农业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刘玉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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